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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参军入伍优待政策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10:21    点击率:


乐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10.22

 

一、经济优待

(一)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2020年起,从我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经教育部审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认定,下同),按照研究生毕业生不低于25000元、研究生在校生(含新生)和本科毕业生不低于22000元、本科在校生和专科毕业生不低于18000元、本科新生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不低于1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递增。

(二)交通补助和生活补贴。在征兵期间(以市征兵办公室确定时间为准),被乐山市各级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在乐山市以外高校就读返回乐山应征或从乐山市以外户籍地到乐山市内高校应征的大学生,由兵役机关参照军队义务兵差旅费标准(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轮船四等舱)和规定给予交通补助,并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生活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在应征大学生体检完成后5日内发放。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入伍前当地上一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如驻扎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增发20%。市中区2021年发放标准为21084元。

(四)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士官)的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或在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业优待

(一)复学入学优待。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入)学,保持学业连续性;退役后复(入)学,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退役后复(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高校应加强对退役大学生复(入)学后的学业规划指导,引导其高质量完成学业。

(二)毕业生考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初试总分加 10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 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三、就业优待

经我市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含直接招收的士官), 退役后享受以下就业政策。

(一)公务员定向招录。在军队服役五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下同), 退役后可报考全市基层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职位。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选调生报考条件之一,且年龄相应放宽两至三岁。

(二)专武干部招录(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 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聘)。定向招录(聘)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武装部考试录(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统筹调配,力争每个基层人民武装部至少有1人为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事业单位招聘。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市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旅(团)级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另加4分,累积不超过6分。

(四)国有企业招聘。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相关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聘岗位报企业主管部门, 并按相关招聘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国有企业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充实基层力量。鼓励引导退役大学生士兵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四、服役优待

(一)现役军人父母赡养补助。现役军官、军士有法定赡养义务,且年满60周岁的父母、养父母、曾抚养教育其的继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每月补助600元。

(二)现役军人配偶荣誉金。现役军官、军士的配偶,每人每月500元。

(三)现役军人分居补助。符合军人两地分居条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在国外执行任务的,增发500元。

(四)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军队相关人员为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含抚养人)和配偶父母(含抚养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或者优惠。

1.其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

2.不符合办理军人保障卡条件的军队相关人员,门急诊费用,扣除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住院费用,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部分,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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