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要求,推进新标准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广大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车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实施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四川省《意见》明确要求,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三、乐山市中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罗槽巷29号,非机动车管理所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833—2446621/0833—2020677。(各区县办理地址:各区县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守法文明行车是对每一个驾驶员的基本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行为和交通安全意识,为乐山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购买保险产品。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非机动车管理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