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宠物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校园,校园内禁止宠物逗留。
二、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
三、校内居住户饲养宠物须认真遵守饲养宠物及其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圈养或拴养,并按要求进行检疫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一)宠物出户时须有专人看护并且避开师生在校园内活动的高峰时间,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校园内不得饲养攻击型宠物(如烈性犬类、蛇类、蜥蜴等类似攻击型动物);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三)病、伤、死的猫、犬等宠物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掩埋在校园内;
四、保卫处将对校园内所有宠物监护情况进行管控,无人牵领的宠物进入校园,将进行驱离、抓捕等处置;对校内居住户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行为曝光,并配合相关单位对宠物进行强制收容;宠物伤害他人的,饲养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校园报警电话:0833-2271110
保卫处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