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06 10:05:00 |
信息来源:乐山市公安局 |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人口服务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乐山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双百”大城市建设,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落户办法》、《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经乐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台前幕后”,乐山市公安局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实际,充分调研、多方取经,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解读“两办法”,其中不乏一些新举措、新亮点。
“零门槛” 落户城镇条件全面放宽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落户办法》,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收入任一条即可落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的,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都可以随迁。乐山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在乐山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落户为城镇户口的,适用《落户办法》,但是在乐山市其他区县城镇落户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在乐山市所有城镇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多权益 持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
按照《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但未在居住地落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乐山市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年满16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都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一证通”制度。凡办理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可以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申请公租房或限价房等方面享受居住地相应的权益和服务。同时,持居住证还享受本市居民进入风景旅游区、办理乘车优惠卡或敬老卡等相关权益。
便捷化 落户办证流程全面简化
落户:设立公共户口簿。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市公安局专门下发通知,对落户、办理居住证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市内外迁入中心城区落户的城镇居民,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审核、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时,发现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或提请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证明文件。落户为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由公安派出所免费发给户口簿,并为其办理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提供方便。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口簿,为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提供方便。
居住证:十个工作日办结。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处所证明。公安机关对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跨县(市、区)居住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对条件不符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