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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学习动员法规 提高动员能力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1日 21:13
  学习动员法规 提高动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颁布施行,为国防动员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法的公布施行,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国防动员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作为预备役部队官兵,要深刻认识《国防动员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理解内涵实质,以实际行动抓好贯彻落实。

一、《国防动员法》的重要意义
国防动员法是2000年9月全面展开起草工作,2010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国防动员法,尽快建立起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国防动员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也应当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二)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制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做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国家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

(三)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国防动员法,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

《国防动员法》共有14章72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国防动员。国防动员是指国家为准备战争和实施战争而在相应的范围内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和紧急措施。

据了解,“5.12”汶川大地震中,国家高端科技情报信息系统被迅速动员起来。遥感中心的“北京一号”卫星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提供了灾区最新的影像资料。军队还紧急调集国家卫星定位“北斗”系统,以最快的速度陆续发回各种灾情和救援信息。在救灾现场,国防动员系统调集了“应急通信保障综合指挥车”、“车载现场医疗应急救援系统”等专业救灾装备,使更多的人从废墟中迅速得到解救。

国防动员关系国家安全、发展和稳定,这在这些特殊时刻表现尤为突出。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说,《国防动员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国防动员不光是战时捍卫祖国和领土的完整而参与作战,平时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委是全国国防动员工作领导机关;(第十三条)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三)《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基本内容:(10项)1、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2、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3、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4、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5、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6、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7、国防勤务;8、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9、宣传教育;10、特别措施。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特别措施获明确规定。《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国防动员法》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四)《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10项)《国防动员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1、国防动员计划制度;2、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制度;3、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4、国防动员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检查制度;5、国防动员预案执行情况评估检查制度;6、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7、战略物资储备制度;8、战略物资调用制度;9、战争灾害预防与救助制度;10、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

(五)《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基本体系:(一大二小)一个大体系:国防动员体系。两个小体系:一是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二是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六)《国防动员法》明确了国防动员的法律责任:《国防动员法》第十三章专门规定了公民、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违犯《国防动员法》的处罚措施。

《国防动员法》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国防动员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三是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四是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三、预备役部队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预备役部队作为担负应急任务的重要力量,在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九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可见,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预备役登记,已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或者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武装力量动员需要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防动员特别是武装力量动员中,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满足战时武装力量动员扩编和补充减员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持武装力量在战争初期快速、高效的兵员动员能力和战争进行中持续兵员动员能力,进而取得战争胜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加强预备役人员储备,编兵整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预备役部队要牢固树立编兵就是编战斗力的思想,不断夯实战斗力生成的基础。第一,要积极发挥双重领导优势,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克服地方领导“挂个名”、部队领导“单打一”的倾向,切实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对编兵整组工作的领导。第二,要加强与分区、武装部的沟通协调,解决“交叉编兵、重复编兵”等难点问题。第三,要突出应急分队建设这个重点,深入开展“过应急分队,见千名官兵”活动,对预编人员逐个过筛子,切实把兵员编实编强。

(二)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国防动员法》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一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所谓国防动员的实施,是国家在遇到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时,启动动员程序使动员付诸实施的活动。国家或政治集团在动员实施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非常措施,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的同时,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它是国防动员的主体部分,与动员准备、复员共同构成国防动员的全过程。动员实施可选择的方式包括战前动员或开战后动员,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一次性动员或分批动员,秘密动员或公开动员。有效的动员实施,对于发挥动员在应对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根据战争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征召范围、年龄、时限和程序,紧急征召预备役人员到部队服现役,是武装力量动员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动员征召命令,按照预定的动员征召计划和预案,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迅速通知预备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预备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结报到后,兵役机关应当对预备役人员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审查,保证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符合服现役条件。

作为预备役部队,必须积极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立足应战应急需要,突出抓好动员能力建设。一方面,要不断完善预案。要坚持以职能任务为牵引,充分预想复杂情况,多个层次、多个角度对行动样式、程序要求、各类保障、措施方法等分析透、论证全,真正做到一种威胁多种设想、一项行动多套预案、一套预案多手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能够沉着应对。我认为,司令部(作训、军务)要重点做好演练方案、计划和演练文书的准备,指导机关基层分队开展训练;政治处要重点研究国防动员演练中如何体现党管武装、预备役第一政委的作用发挥,以及国防动员中的政治动员和保障工作;后装部门要研究民用资源、通用装备征用计划制定、征用物资装备的管理、征用物资装备的复员等内容。另一方面,要扎实抓好演练。要以应急分队建设为依托,以抢险救灾、反恐维稳、边境处突等课题为牵引,定期开展全要素全员额演练。要围绕“快”字想办法,对通信联系、携行物资、征用装备等进行定点、定位、定责,切实提高动员能力。

(三)预备役部队物资储备。《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作为预备役部队,要做好自身的物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遂行应急任务物资保障能力。要按照“便于筹措、便于补给、便于管理”的原则和“专用物资多储、通用物资少储、特种物资适量储备”的要求,通过自储、代储和寓储于民的方法途径,把实物储备与经费储备、合同储备结合起来。同时,要建立物资常备机制,依托装备仓库、训练基地,建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存储野战食品、被装、帐篷、担架、常用药品、野战炊事车等重点必需物资装备,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遂行应急任务时,便于就地开展应急保障,既能满足群众饮食住宿等生活必需,又能为执行任务部队提供不间断的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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